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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适用于.COM/.NET/.ORG/.INFO/.BIZ/.MOBI等ICANN认证下域名后缀。CNNIC认证下域名包括.CN/中文通用域名注册协议见“附件一”。

一、介绍

本注册协议规定了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接受Hupo.com(Hupo.com为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域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Hupo.com)的域名注册服务以注册互联网域名以及该域名注册相关事宜的各项条款。为完成注册过程,申请人必须承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相应的收费标准、争议政策以及Hupo.com已经或可能发布生效的任何规定或政策的约束。若Hupo.com收到申请人注册国际域名的申请,本协议即生效。基于Hupo.com与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组织(ICANN)的协议(以下简称ICANN协议), Hupo.com为ICANN正式授权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人同意并接受Hupo.com将在必要的时候可能因遵守ICANN协议或其它原因而变更本协议。

二、域名的选择

Hupo.com不负责审查申请人域名的选择或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Hupo.com敦促申请人核查其域名的选择与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Hupo.com特别建议申请人向有资质的顾问咨询。申请人可考虑向一个或多个商标注册机构查询与申请人域名有关的事宜。Hupo.com将可能因法院的判决而注销、变更或转移申请人的域名。若Hupo.com因申请人的域名而被提起诉讼或受到诉讼威胁,则Hupo.com将依照下列的损害赔偿条款提出要求,以使Hupo.com免于损害并从申请人处获得赔偿。

三、费用与支付

对于Hupo.com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申请人同意依照网址上公布的收费标准,在提交注册申请的同时,向Hupo.com支付所有的适当的初始注册费和更新费等费用。Hupo.com不会全部或部分退还所有的费用,即使申请人的域名在注册期限届满前被暂停、注销或转移。申请人必须在域名过期前支付Hupo.com所规定的续费费用。否则因域名到期但未续费而引起的操作:被删除、转移或被他人注册,Hupo.com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四、退帐

若发生申请人的信用卡公司退帐、信用卡欺诈或任何其它有问题的付款,则申请人将丧失其所选择域名的一切权利。Hupo.com将作出独立判断以决定自己持有该域名或让渡于他人使用。

五、争议政策《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申请人同意受当前《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以下简称“争议政策”)的约束,该争议政策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任何可能发生的涉及申请人的域名使用权的争议将受到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提出异议时有效的争议政策条款的约束。申请人还同意,若与第三人发生域名争议,申请人将依照本争议政策的各项条款赔偿Hupo.com,并使Hupo.com免于损害。Hupo.com可能随时依照 ICANN 的许可修改本争议政策。当争议政策修改生效且申请人接受此种修改后,申请人可以继续注册域名。若申请人不同意此种修改,申请人可申请撤消其已经注册的域名。

六、申请人信息的使用

作为注册过程的一部分,申请人应当提供特定信息并及时更新此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与准确。

这些信息包括:

1. 申请人的详细中英文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号码;

2. 作为注册人的组织协会或公司授权的联系人的中英文名称;

3. 域名的DNS。

4. 上述域名服务器相应的名称;

5. 将显示于Whois数据中的与域名有关的任何记录。

申请人更新其域名注册时,其需提供的信息种类将可能改变。申请人不愿意提供这些新的必需信息的,则其域名注册将可能不会更新。申请人故意提供不准确信息或故意不及时更新信息将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和注销申请人域名的依据。申请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域名的,申请人仍是该域名记录的持有人,且应负责提供其本人的全部联系信息。当Hupo.com向申请人核查有关申请人注册的详细联系方式时,若申请人未能在十五(15)日内回复,则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和注销申请人域名的重要依据。根据ICANN的要求,Hupo.com将公布某些申请人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另外,ICANN可能对Hupo.com可以或必须向公众或私人公开的信息的数量或种类制定强制性的标准、限制和/或要求。除非为维护申请人域名的需要,Hupo.com将不会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申请人的信息。申请人可以索要Hupo.com拥有的有关申请人信息的副本,以便申请人复核、修改或更新这些信息。

七、使用政策

若已注册的域名被用来蓄意发送大量不受欢迎或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等SPAM,或发送包含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用以接收前述邮件的退信,或解析、指向到包含有害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站,或被用作其他非法行为,则Hupo.com将在查证后中止或终止域名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域名的DNS、更改域名注册信息或删除域名并不负有事先通知的义务,已付的域名注册费及续费不予退还。

八、代理与许可

若域名是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例如某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雇员等)注册的,则该申请人仍将作为委托人受到本协议和争议政策所有条款的约束。若申请人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其域名时,则该申请人仍是该域名的持有人,且仍应负责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义务。

九、有限责任

因以下原因造成申请人或任何他人的损失,Hupo.com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域名注册的任何损失;

2. 域名的使用;

3. Hupo.com系统的进入迟延或进入中断;

4. 申请人与Hupo.com间数据的无法传输或传输错误;

5. 超出Hupo.com可合理控制范围的事由;

6. 申请受理过程;

7. 域名记录的任何变更过程;

8.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据本协议的任何费用支付方面的失误;

9. 争议政策的申请。

另外,不论因合同、侵权(包括过失)或其他原因,即使Hupo.com已收到可能发生此种损失的警告,Hupo.com均不对由此发生的间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或 继起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Hupo.com最高责任承担范围不超出过去三年中申请人依据本协议向Hupo.com支付的注册费用的总和。若法律不允许对继起的或偶然的损失作出限制,Hupo.com的责任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十、域名续费和过期政策

域名一旦过期,Hupo.com可能允许但并不保证申请人可以对已经过期的域名进行续费,同时注册的域名一旦过期,申请人同意,从域名过期到该域名所属注册局删除这个域名期间,Hupo.com有权修改该域名的DNS服务器或我们指定的IP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域名解析、将域名做停放指向、将域名指向有可能出现广告页面的商业搜索页面等处理方式。且申请人同意,Hupo.com将保留该域名的所有者信息和相关联系信息,也可以修改所有过期域名的WHOIS信息。

过期域名的续费:您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到期后,将进入30日的续费宽限期。根据域名注册局要求,在续费宽限期内,该域名将处于自动续费一年的临时状态。您在上述期限内,仍可按正常的续费价格进行续费。如果您在上述期限内书面表示不续费,或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完成续费的,Hupo.com有权删除该域名,并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自行处理该域名(处理方式包括删除注册、注销或拍卖、提供域名预订等)。鉴于域名已过期,在续费宽限期内,除了续费权利外,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

过期域名的赎回:如您在续费宽限期内仍未能完成过期域名的续费,该域名在期满后将被删除,进入赎回期。鉴于域名已过期,您不再享有服务期内的各项权利及相关服务。赎回期内,Hupo.com仅保证您可以申请赎回域名的权利。

域名过期且进入赎回期后,Hupo.com可以将该过期域名继续保留在您的账户下,也可以选择将这个域名转移至专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还可以向公众提供该域名的预订、竞价等活动。当您在赎回期内未行使赎回权利的,相关预订或竞价成功者将获得该域名的注册持有权。

赎回期内,您如希望继续持有该域名的,应按照Hupo.com公布的收费标准向Hupo.com缴纳赎回费用,以向相应的域名注册局申请赎回,但赎回成功与否取决于域名注册局的决定,Hupo.com不保证一定能赎回成功。

如您通过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该域名成功的,该域名有效期将在原域名到期日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如您在赎回期支付了赎回费用,但最终未能成功赎回该域名的,Hupo.com除退回所收取的相应赎回费用外,除此之外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

十一、域名自动续费政策

自动续费宽限期是自动续费之后指定的日历天数。如果用户在Hupo.com启用域名过期自动续费服务,那么域名在到期之日未续费,系统则会进行自动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注册机构将在域名到期日后的第一天会进行自动续费注册。

Hupo.com提供可选的自动续费服务,仅作为协助性服务,Hupo.com不承担因为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出错,或网络问题,或因申请人帐号续费域名的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域名自动续费操作失败,进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域名被删除或他人注册,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十二、损失赔偿和保证免责

申请人就此同意,若任何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域名或其使用提出请求、 诉讼或主张,申请人应当维护Hupo.com和其他任何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包括注册局,以及上述各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一般职员和代理人;您应保证上述机构和个人免受基于以上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在内的任何损失。 如果损失、损害和费用已经产生,申请人必须如数赔偿。本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在争议政策所要求的任何损害赔偿中。

十三、声明与保证

申请人陈述并保证:就其认知与确信的最大范围内,不论其域名的注册还是使用方式,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申请人声明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注册信息是完整与准确的。Hupo.com不声明,也不保证任何依本协议的域名注册与使用将免于质疑或免于对申请人已注册域名的暂停、注销或转移。

十四、违约与撤消

若申请人违反本协议或争议政策,申请人应当在收到Hupo.com通知的30日内给予赔偿。若申请人未能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Hupo.com将会暂停、注销、转移或变更申请人的域名注册。当发生如下情况时,申请人应依照ICANN程序、或依照据ICANN采纳的政策批准的任何注册机构(包括Hupo.com)或注册主管机构的程序,或依照任何其他通用顶级域名注册主管机构的程序,而暂停、注销或转移域名:

1. Hupo.com、其他注册机构或管理该域名的注册主管机构修正错误;

2. 有关该域名的争议解决。

若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要求暂停、注销、转移或变更域名注册,Hupo.com有权作出独立判断,在收到书面通知或经适当鉴证的裁判文书的7日内,暂停、注销、转移或变更该域名的注册。

十五、注册机构的变更

Hupo.com依注册局政策允许注册人对已存在之域名变更注册机构。申请人同意其仅能依照ICANN的此种政策或者其时常提供的其他政策来变更注册机构。此种政策包括:

1. 每次注册机构的变更,申请人均应签订注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 申请人无权获得已向原注册机构支付的任何费用的退款。

十六、通知

Hupo.com依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信息向申请人发出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即视为该通知有效送达。

十七、条款独立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是相互独立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十八、准据法

因订立、履行、解释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与使用Hupo.com网址有关的任何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争议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同意,上述任何纠纷均由Hupo.com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对使用域名引起的争议的判决,申请人同意提交域名持有人住所地或Hupo.com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九、一般规定

本协议、Hupo.com收费标准和争议政策,及其修改与变更,构成申请人与Hupo.com间的完整与唯一的协议,并且优先与取代任何此前的建议、协议或其他磋商的效力。一旦修订的协议或服务的更改在Hupo.com上公布,或利用电子邮件或信件通知申请人,任何相关的修改或更正立即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同意定期浏览Hupo.com的网站,包括浏览本协议的最新版本,以便及时了解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本政策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双方创设任何代理、合伙或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Hupo.com当时未要求申请人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并不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申请人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完整性;同时也不意味着Hupo.com对申请人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放弃追索权利或对本协议任何规定本身放弃追索权利。若所适用的法律或法院裁判认定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无效,并不构成本协议整体无效。Hupo.com将对此规定进行修改或以有效的规定加以替换,以达到在最初文本中所体现的Hupo.com的原始目的与意图。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包括Hupo.com的收费标准和争议政策,申请人不得修改或变更,除非得到Hupo.com发出的书面同意文件除外。



附件一:英文国内域名(.CN)、英文/数字.中国、中文通用域名注册协议

一、
为了申请和注册域名,申请人向Hupo.com即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并同意和接受本协议。
二、
申请人同意遵守国家域名主管机关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域名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争议办法程序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简称《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本协议与域名注册申请表及上述政策规定一起,共同构成申请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关于域名注册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
三、
申请人保证: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域名注册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权益的,申请人负有完全责任。
四、
申请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如果这些信息将来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保证将构成严重违约。

1. 用户信息是用于用户身份验证及域名管理使用,该信息将以电子形式保存在hupo.com用户信息数据库内,直至用户完成注销账户手续才会进行删除;

2. 用户信息仅用于hupo.com用户管理和域名管理,该信息只会在符合法律规定时对注册管理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披露;

3. 用户信息在hupo.com中将通过数据加密技术进行保护;

4. 因互联网的特殊性,用户提供信息后有可能受到黑客攻击、系统故障等因素而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由此给用户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应由hupo.com承担。;

5. 如因未按照要求提交用户信息或者所提交的用户信息不符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都被视为您对此规则的违约。从而引起域名注册不成功、被注销、丢失或被他人注册的情形,相关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hupo.com将不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6. hupo.com的用户信息管理者为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黄埔村北码头28号,联系电话:020-85566200。

7. 如用户对信息管理有任何疑问,可在hupo.com的【有问必答】或发邮件至hupo@gz.com进行资讯或投诉。

8. hupo.com承诺只收集能够达到已告知目的的最少信息,不收集与收集目的无直接关系的用户个人电子信息;

9. hupo.com承诺只采用已告知的手段和方式直接向用户收集用户个人电子信息,不采取隐蔽手段或以间接方式收集用户个人电子信息。

五、
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六、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予以删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七、
如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并同意申请人此次注册申请,则申请人所申请的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在域名库中给予注册并分配给申请人,与该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八、
CN域名注册申请者可以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申请人同意按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公布的域名注册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收费标准。申请人没有收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解释。
九、
申请人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人特别声明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
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予以注销: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2.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5.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一、
申请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十二、
申请人如果不遵守本注册申请协议,包括本协议第二条提及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此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向申请人发出一个书面通知并说明违约。如果在发出通知15日内,申请人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关于没有违约的合理证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删除申请人注册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前对违约没有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人违约的理由。
十三、
域名注册成功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因过错对申请人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申请人当年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不担负由于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损失和责任:

1.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4.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

5.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十四、
申请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而产生域名争议时,申请人应接受争议发生时《争议办法》条款的约束。
十五、
注册服务机构被终止认证资格时,申请人同意注册服务机构有权在10日内对其所负责注册的域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和分配。如果逾期未做或未完成选择与分配,服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分配。
十六、
在此协议以及作为此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人应当继续遵守新的用户域名注册协议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以上内容的变化和修改不可接受,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机服务构收到此种通知后,将为申请人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十七、
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十八、
申请人在完成并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即同意接受本注册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约束。
十九、
本域名注册申请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十、
因订立、履行、解释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申请人与注册服务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人同意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争议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